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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大多数的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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