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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仅仅擅长辩护是不够的
公司治理不善、商业行为不轨都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而巨大商业利益争端背后,注定脱不开国家公权力尤其公检法力量的影子。遇有巨额利益争端,当事人首先想着的总是把对方“送进去”,同时防着被对方“整进去”。——因此,律师的刑事业务当是管理和化解刑事风险,同时必要时以刑事手段解决相关争端纠纷。刑事辩护只是律师矛盾最尖锐、最极端时的刑事法律服务。律师的刑事法律事务还包括规范个人和公司行为,尽可能避免刑事风险的发生;还包括采取社会的、政治的、商业的各种手段,有效控制刑事风险的深化或蔓延;也包括积累和有效调度各种社会资源,做好刑事辩护有效化解刑事风波或案件。

 




  刑事方式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一方当事人人身自由被限制,另一方无疑占据主动。典型者如并购案件中,并购方通过支付部分费用控制公司,进而“倒查”出对方在财务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再逼对方协商谈判,迫使对方就范。现实生活中,这类事件时有发生,但我个人并不认同这种或许有违商业伦理的做法。
  以我个人的职业经历而言,无论作为法官、仲裁员,还是作为律师或是大型公司董事;无论是在做刑事业务,还是民商事诉讼仲裁或是重组、并购等其他业务过程中;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谈判、重组等方式解决问题;结果无论是当事人最终无罪、“变相无罪”,还是案件不了了之,公司业务乃至法律事务都需要律师融会贯通地为客户提供复合型的“综合解决方案”。而其中刑事法律服务绝非仅限于刑事辩护,而是需要综合各种手段、凝聚各种资源,有效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或是通过刑事手段达到当事人期望达到的目标。
  刑事辩护当追求“有效辩护”。所谓有效辩护应该是指通过律师的辩护工作,使无罪的人得到清白;使罪轻的人得到轻判;使确有重罪的人在受到法律惩罚的同时,他的基本权利也能够得到保障。——有效辩护既不等同于无罪判决,也不局限于程序问题——有效辩护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因素:
  1、是“有话可以说”的程序性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律师的执业权利,要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2、是“说了不白说”的监督性保障。即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原则之下,通过权力体系内部的权力监督、体系外部的媒体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监督、司法裁判者内心的职业信仰与职业操守,确保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声音不被蔑视甚至无视。
  3、是“有话好好说”的科学性辩护。即律师有良好的“专业能力”,能够和当事人要找准问题的关键,各项诉求和表达准确到位,各项工作科学有效。
  此外,也还需要律师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有有效的“职业能量”,以保证“说话有人听”,“法庭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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